根据这一原则,对具体的药材和要求规定如下:含有天然麝香、熊胆、豹骨(虎骨)、象牙等濒危野生药材的品种,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,并严格限制含以上濒危药材的新药注册申请。对含有熊胆粉、羚羊角、穿山甲、金钱白花蛇、蕲蛇、乌梢蛇等药材的品种,除原药品生产企业的改剂型外,不批准已有国家标准中药的改剂型及仿制。新药注册申请和已经完成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,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酌情使用。
原则同时提出,对野生与栽培、动物与植物以及不同药用部位应区别对待,经过人工养殖、种植达到规模化生产的,可根据其临床应用价值严格控制在改剂型、仿制药品中的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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